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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認定條件與備案
第八條 申請認定省級孵化器,應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,在我省登記注冊,具有獨立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的運營管理機構,正常運營時間一年以上。
(二)孵化器發展定位、發展方向明確,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。
(三)具有一支較高管理水平和經營能力的專職運營管理 團隊,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職工總數70%以上,具備孵化器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比例達30%以上。
(四)具有較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業的管理制度和服務功 能,有明確的企業入孵條件、畢業標準和退出機制,可為科技 創業人員和在孵企業提供商務、信息、咨詢、培訓、市場、投融資、技術開發與合作交流等服務。
(五)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10000平方米以 上(專業孵化器達5000平方米以上)。其中,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(含公共服務場地)占70%以上;孵化場地不得超過3處,
各孵化場地的運營主體必須為同一法人主體且在同一個縣區范
圍內。
(六)綜合孵化器的在孵企業達30家以上,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達11家以上,年度畢業企業數占在孵企業的10%以上。
(七)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20%以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。
(八)孵化器擁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,并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、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,扶持在孵企業的發展。
(九)形成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,能夠提供創 業咨詢、輔導和技術、金融、管理、商務、市場、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。
(十)專業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領域的公共平臺或中試 平臺,并具有專業化的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,產業聚集度 應達到75%以上,即就某一細分產業領域從事研發、生產的在孵企業數量應占該孵化器內在孵企業總數的75%以上。
第九條 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、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。
(二)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,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。
(三)屬遷入的企業,其產品(或服務)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,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。
(四)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(納入“創新人才推進 計劃”及“海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資助計劃”的人才或從事 生物醫藥、集成電路設計、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,
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)。
(五)在孵企業應符合《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》所規定
的小型、微型企業劃型標準。
(六)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, 一般不大于1000 平方米(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, 一般不大于3000
平方米)。
(七)在孵企業從事研發、生產的主營項目(產品),應屬 于科學技術部、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《國家重點支持
的高新技術領域》規定的范圍。
(八)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,對技術、市場、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。
第十條 孵化器畢業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:
(一)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培育企業。
(二)經營狀況良好、管理規范,主導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并形成一定的生產規模(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)。
(三)被兼并、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。
第十一條 申請備案省級加速器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加速器運營管理機構在我省登記注冊,具有獨立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,內部機構設置合理,制度健全,管理規范。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,具有獨立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的
運營管理機構,正常運營時間一年以上。
(二)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
技術產業發展要求,有明確的產業導向。
(三)擁有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管理團隊,加速器管理人員 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不低于70%;實行市場化運作管理,要
有國際視野,與國際資本、技術、人才等高端創新資源對接。
(四)擁有可支配場地面積在30000平方米以上,其中用于高
成長企業租售的場地不少于總面積的2/3。
(五)配套服務設施齊全,產業服務功能完善,能夠為高成長 科技企業提供發展空間和公共服務平臺、公共技術平臺、投融
資平臺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。
(六)與科技企業孵化器之間建有對接機制,并建有高成長
科技企業從孵化器快速入駐加速器的通道。
(七)入駐高成長科技企業數量20家以上,在加速器內與其 緊密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在5家以上,可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 供資本、信息、咨詢、人才、市場、技術開發與交流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服務。
第十二條 加速器入駐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從事研發、生產的主營項目(產品),應符合國家戰 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導向,并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,科技含
量高、產業化程度強、市場前景好。
(二)在安徽未受讓土地。
(三)從孵化器畢業或從外地引進的優勢企業,并在加速
器內注冊、繳稅。
(四)年稅收不低于100元/平方米(建筑面積)。
(五)近兩年產值和稅收平均增幅15%以上,年營業收入
1000 萬元以上。
(六)加速期一般不超過5年。
第十三條 加速器畢業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培育企業。
(二)經營狀況良好,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,年銷售
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或稅收達到200萬元以上。
第十四條 申報省級孵化器認定、加速器備案程序:
(一)申報主體向所在地市科技局申請。
(二)市科技局初審合格后,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推薦意見。
(三)省科技廳組織專家評審、會議答辯和實地調查,并 依據專家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單位,以文件形式確認為省級孵化
器、加速器。
(四)被認定為省級孵化器、加速器的單位,其原產權和
隸屬關系不變。
第十五條 申請省級孵化器認定、加速器備案須報送的材料:
(一)孵化器填報《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》,
加速器提交備案申請書。
(二)法人代碼證書(或營業執照)復印件。
(三)法定代表人個人材料(身份證或有效護照,學歷證
書,職稱證書,法人代表證書等),團隊成員相關證明。
(四)場地及服務設施證明(采取租賃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 企業孵化場地,需提供產權方產權證明和相關租賃協議文件,
租期一般不低于5年)。
(五)各類管理制度。
(六)種子(孵化)資金證明及使用案例(至少1個)。
(七)在孵企業、畢業企業名錄及附件。
(八)在孵企業申請各類知識產權清單及附件。
(九)創業導師聘書及開展活動證明。
(十)近兩年成功孵化器案例介紹(2-3個)。 (十一)其他有關文件、證明。
二、孵化器、加速器管理
第十六條 省級孵化器、加速器可比照國家有關孵化器稅收 優惠等相關扶持政策,引導孵化器、加速器用好用足已有的各
類政策,為孵化器、加速器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。
第十七條 各級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、開發區管委 會,應在孵化器和加速器的發展規劃、用地、財政、稅收等方 面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。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及省級以上高新區 管委會應在科技計劃項目立項、人才引進及培養、科技公共服
務平臺及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布局等方面給予支持。
第十八條 各類孵化器、加速器要建立創業培訓、咨詢和輔 導的預孵化體系,完善企業成長加速機制,延長科技企業孵化 服務產業鏈,針對不同發展階段的科技企業,提供差異化服務, 提高創業企業的存活率,完善孵化功能,滿足畢業企業的高成
長發展需求。
第十九條 各孵化器、加速器應加強對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 的規范管理。畢業企業或到期尚未畢業企業,應在規定期限內
遷移出孵化器,并辦好有關法律和約定手續。
三、績效考核
第二十條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建立孵化器、加速器進行動態 管理,實行年度統計制度,圍繞服務能力、孵化績效、社會貢 獻等指標開展績效考核??冃Э己私Y果分為優秀(A)、良好(B)、
合格(C)和不合格(D)四個等級。
第二十一條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,以績 效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,引導孵化器、加速器的健康發展???/span> 效后補助經費主要用于落實孵化器和加速器的房租補貼,孵化 能力建設和增值服務能力提升相關支出,種子資金(孵化資金) 補充,入駐企業績效獎補。績效后補助經費應單獨建賬,按規
定支出范圍使用,按要求報送績效實施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報告。
第二十二條 對于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交績效考核資料 的或提供虛假資料的孵化器、加速器,視為考核不合格。對于 連續2年績效考核不合格的,取消省級孵化器、加速器資格,
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。
第二十三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、騙取財政扶持資金、未按
規定使用扶持資金或與約定的資金使用用途不符的,相關部門
有權收回政府扶持資金,并根據相關法律、法規進行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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